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田 荣 白 涛)收购废品途中因盗窃意外触电身亡,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和被盗冷链公司进行赔偿。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12日,张某同文某、康某驾驶小型货车从重庆市巴南区到綦江区收购废旧物品。途中,三人发现公路边有一箱式变压器,属于一家冷链公司。康某下车查看情况并伺机盗窃,其余二人在路边放风。康某在盗窃箱式变压器过程中触电,张某和文某发现后将其从现场带离送医,康某在送医过程中死亡。随后,公安机关对张某、文某二人给予行政拘留12日的处罚。2022年1月,康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和冷链公司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冷链公司认可事发时围墙里面的变压器及其他设备为其所有和使用,故本案的损害责任主体系冷链公司而非电力公司。依照相关法律“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如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存在故意或不可抗力情形,则冷链公司对康某因触电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来看,康某系在盗窃箱式变压器过程中触电导致死亡,而原告方举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公安机关的认定。且结合张某、文某发现康某触电将其送医,民警到现场勘察、带张某指认现场,前述人员均多次到达康某触电地点,并未发生触电事故的情况来看,原告所述康某因上厕所不慎被变压器电击死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冷链公司对死者康某触电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