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张亦含 李亚联)一商贩曾三次因制假售假被判刑罚,此后却无视法律,再次铤而走险贩售假冒洋酒,被法院判令适用从业禁止。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同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被禁止从事与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进购假冒黑牌、轩尼诗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据查,自2013年起,被告人刘某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先后三次被判处刑罚,且均属酒类制假售假犯罪,这一事实表明被告人刘某对酒类产业从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链条相当熟悉,这为其再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制假售假的高利润诱惑下,他屡罚不改,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销售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预防其再犯罪,警示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打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以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实施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从业禁止。法院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