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制定《福建省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细则规定自12月1日起,我省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实行每月常规巡检和年度专业巡检,月检人员可委派村居(社区)干部或网格员负责,年度专业巡检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
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是指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状况,包括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开展定期巡检,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将房屋基本信息、结构安全状况、巡检情况、巡检责任人等有关事项进行挂牌公示,告知社会公众,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细则,经营性自建房包括在我省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盈利活动的城乡居民自建房屋。有关部门将根据房屋类别确定年度专业巡检最低年限。房龄30年以上或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房屋,每年一检;未发现安全隐患但房龄20年以上的房屋,每3年一检;其他情形的房屋,每5年一检。
细则还鼓励推行社会化、市场化治理模式,由保险公司承保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定期巡检、设备监测、预警处置和解危理赔;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将房屋挂牌巡检与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有机结合,强化线上线下协同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记者 游笑春 通讯员 苏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