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法院以被告如实陈述他人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名誉侵权,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9年7月左右,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黎某开始合伙经营货车运输,并约定每人出资5万元,被告当时仅实际出资3万元。2020年初,两人终止合伙关系。2020年5月17日,原告在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将双方合伙经营的货车以4.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第三人。2021年2月5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了4000元。因卖车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被告认为原告还有款项应向被告支付,并多次向原告进行催讨未果,而原告一直认为双方没有进行账目清算,故未向原告支付。2021年3月初,被告在原告居住的村庄附近张贴多张印有“欠钱不还,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大队××村周某某,在外面欠钱不还”等内容的打印件纸张。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高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才能、声望、信誉和形象等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黎某因解除合伙关系,却没有进行合伙清算,合伙期间的账目不清晰,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对于合伙财产即车辆转卖后,原、被告应从合伙财产中分得的款项,双方均存在很大的争议。虽然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了4000元,但是被告一直认为原告还应向其支付其他款项,而原告一直认为双方没有进行账目清算。为此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进行催讨,并采取了不恰当的方式进行催讨,但是被告向原告催讨债务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小,且原、被告之间确实依然存在合伙纠纷没有彻底解决,故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述。本案已生效。(邓 坚 雷春荣)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黎某在原告周某某村庄张贴“周某某欠钱不还”纸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从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角度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是一起合伙经营的货车司机,行为人在原告村庄采取贴纸条的方式告知原告“欠钱不还”,依照双方的职业来看,该行为虽然过激和不道德,但其影响仅仅限定在本村村民和“欠钱”的层面,无论从影响范围和影响深度来看,都不足以对原告的人格造成严重损毁的程度。
综上,被告向原告催讨债务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较小,且原、被告之间确实客观存在合伙纠纷没有彻底解决,故被告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合情,有利于构建诚信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