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居民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要加快推动我区居民小区新能摄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其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充电服务模式,为民众创造优良的新能源汽车使用条件。
新建小区100%配建充电设施
根据《细则》要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涵盖了新建居民小区和既有居民小区。
针对新建居民小区,要落实国家对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当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定。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充电设施配建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在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在既有居民小区,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
自用桩按市场化方式收费
在建设管理方面,《细则》提出,区分不同居民小区类型和充电设施类型,按照不同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
对于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根据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统建统管”“统建统营”原则,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采取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针对既有居民小区自用桩,对居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的自用桩,支持充电运营商在与居民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在新建居民小区配建桩建设管理方面,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
安全管理“谁所有,谁负责”
在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方面,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充电设施生产(销售)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另外,《细则》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加强日常巡视,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施等安全检查;物业服务人应为居民小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区域提供必需的共用消防设施,并设立居民小区微型消防站,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此外,《细则》对既有居民小区公用桩、自用桩等建设条件、管理流程等进行了明确。既有小区建设公用桩、自用桩须符合车位条件、电力容量、消防设施的相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