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位安装充电桩遭物业公司阻挠
吉林四平中院二审判令物业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前不久,吉林省四平市居民郭某打算在自家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却遭到物业公司阻挠。物业公司有权拒绝业主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吗?近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充电桩引发的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0年,郭某从许某处购买了所住小区内的一个地下车位,后郭某购置了一台新能源汽车,便想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于是到小区物业公司请求协助办理安装手续。但物业公司以小区建设时没有对充电桩规划、存在一定危险、安装充电桩不是强制性规定等理由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郭某无法安装充电桩。
对此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的《车位有偿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该车位仅作为停车使用,不得对该车位进行封闭、改造、装修或用作其他用途,且郭某仅系案涉车位买受人之一,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系对车位用途的增加,亦系对车位进行改造,在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可以对案涉车位进行上述处分前,对其所提出的协助其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和在向某电力公司提供的车位及允许施工申请证明上盖章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请。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平中院。
四平中院审理后认为,新能源汽车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充电桩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规范了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郭某作为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欲在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应遵循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予以积极配合。物业公司虽辩称小区建设规划不含充电桩及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但均非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安装充电桩的正当理由。物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车位安装充电桩存在的安全隐患。且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只是安装充电桩的环节之一,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放松或放弃管理职责。此外,车位转让协议中虽约定了“该车位仅作为停车使用,不得对该车位进行改造或作其他用途”,但物业公司并非该协议的任一方当事人,无权基于该协议约定拒绝安装充电桩。
据此,四平中院判令四平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助郭某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车充电桩的安装相关手续,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向某电力公司提交的《车位及允许施工申请证明》上盖章。
据悉,该物业公司已于近日履行完法院判决,充电桩已安装完毕并顺利投入使用。
记者 刘中全 见习记者 张美欣 通讯员 牛敬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