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的李女士几年前加盟了一家连锁奶茶店,今年年初,加盟合同到期了,李女士不打算续约,想把之前交的几万块钱押金拿回来,但是公司却说李女士一方违约了,押金一分不退。那么,李女士做了什么让公司认定她违约呢?
左一李女士 右一廖志豪律师
合同到期,想退押金被拒
李女士的奶茶店开在南宁大岭路附近。2019年年底,李女士从上一任店老板手里接手了这家奶茶店,和该奶茶品牌签订了一个有效期到2023年2月2日的加盟合同。今年合同到期后,李女士告诉品牌的对接人,自己不打算续约了,希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把之前交的4万元押金退回来,但是公司方面不同意。李女士:“他说我这边有外购,违反了合同,然后就坚决不退还我4万块钱押金。”
记者查看了李女士和这家奶茶品牌公司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里面明确约定,李女士在经营奶茶店时,除了新鲜水果以外,使用的原料以及包装容器必须向公司采购。如果发现店面出售产品不使用指定包装的产品,每次罚款2000—5000元,情节严重将终止合同。对于押金的退还,同样有约定,就是如果在合同期内,李女士一方没有履行合同内容,押金将不予退回。
那么,公司说李女士有外购行为,是不是真的?对此,李女士承认,他们确实这样做了。
公司检查发现奶茶店有外购物料行为
李女士:“那时候店员在店里,公司巡查的时候发现了这种情况,但是公司从来没有通知过我。2023年2月3日合同到期了,我说我合同到期了,想要回4万块钱押金,他就以这种理由说我们外购了,不给退押金。店员在外面买了可能有杯子、果糖,还有一些其他的。”
李女士说,今年1月31日,公司方面派人到店检查,发现店里有使用外购的物料,对此,李女士觉得,自身方面有错,但事出有因。她说当时因为是年后,生意比较好,店里的物料用完了,而公司此时在放假,店员就从其他渠道购买了物料。李女士:“我也承认外购是不对,但是如果我做的不对,那你可以处罚我,罚款2000~5000元我都可以接受,但是我现在是合同到了,做满了5年,我就希望把押金退还给我,因为我辛辛苦苦这么久都坚持下来了,疫情大家也不容易。”
李女士这边认为,自己也有自己的难处,希望公司能在退押金一事上有商量的余地,而对于李女士说的情况,记者也向公司进行了求证,但公司的说法和李女士的有出入。
双方协商无果
公司表示希望李女士走法律途径
在和公司方面约定好时间后,2月11日下午,李女士一方的代表、公司方面的三名工作人员和记者,三方在公司的会议室里进行了一次当面协商。公司方面指出,在发现李女士的店有外购行为之后,他们进行了倒查,发现李女士的店采购原料的数据有明显异常。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这个事情之后,我们公司对大岭路这个店2022年的进货量以及明细,都做了一个表格出来。然后我就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一个果糖,她在一整年之间都没有订过一桶。”
李女士:“我想问一下,做招牌奶茶需要用到果糖吗?招牌奶茶是不是用白糖?我们热销的就是招牌奶茶。”
公司工作人员:“那你其他产品都不卖了是吗?”
李女士:“其他因为疫情销量不好。”
公司工作人员:“那我们在你的店铺里面发现的那几桶果糖,有一桶是用一半的,有另外一桶也是开过的。”
李女士:“是春节期间,你们这边没有上班,可能店员没有储备够,就在外买一点。”
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方面此前已经和李女士就退押金一事进行了协商,但是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工作人员:“她也找过我们老板,从上到下都有沟通过,领导也跟她讲了,第一个,当时我们是配有设备给到他们的,这个4万押金远远低于设备价值,就是想给予他们扶持,让她赚到钱。那品牌要得到什么?就是得到品牌的价值。可是她这种严重外购,能让品牌能得到什么?其次,领导当时也妥协说,如果她要在其他地方找个铺继续做,到时候就当做装修抵扣算了,但是让我直接退钱,肯定是退不了的,因为品牌的利益是严重受损的。”
最后,工作人员明确告诉记者,公司方面不接受任何调解,希望李女士一方走法律途径。
记者注意到,在采访过程中,李女士一直声称外购行为是店员所为。那么,店员为什么可以擅自决定门店的采购事宜?在记者的追问下,李女士的家人坦承,他们和所谓的“店员”并不是“传统”的雇佣关系。李女士家人:“因为我大嫂(李女士)生小孩,她不做了,然后她放权给我们的朋友参股投资,他来投资、进货以及经营,自负盈亏,到时候赚的钱付房租、付材料费。”
像在这样的事情里,在合同已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有违约行为的当事人还能否主张退还押金?这里面,“店员”的行为等同于门店老板的行为吗?
律师说法
栏目志愿律师、广西炎誉律师事务所的廖志豪律师介绍,合同中约定,“如在合同期内,乙方没有履行合同内容,押金将不予退回”,这意味着,此刻押金实质上已经转变成了违约金。当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约定的违约金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这就会出现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一致的情形,民法典规定,如果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干预调整。
廖志豪律师:“民法典的规定虽然说充分地尊重民事范畴内的意思自治,但是不能无限放大这个意思自治的范畴,以免出现根据这些合同不公平的、不对等的一些约定,收取过高的违约金,这样的话会引发一些新的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包括最高法出台的贯彻实施民法典的一个会议的精神,比如说,这个违约金它的金额是超过了损失的30%的时候,是一般会认定为过高。”
廖志豪律师表示,李女士作为合同的签订者,也是门店的负责人,无论她和所谓的“店员”是怎样的关系,都不影响她和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的承担。廖志豪律师:“现在李女士这边说因为生孩子等原因没有实际参与门店经营,所以不知情,但是这个不能成为她免除自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正当的理由。假如说实际经营的店员是她雇佣来的,最终承担责任的当然是老板。假如说实际经营是她和总公司这边签订合同之后,然后和第三方,就是实际经营者,签订了相当于一个合作协议或者合作合同的话,这是两对法律关系,李女士和公司之间是一个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关系,然后她和朋友之间的可能是一个合作合同的关系。现在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要依据是李女士和公司之间签订了合同。至于回头,是不是因为实际经营者的一些行为,导致李女士向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李女士是否有权利向实际经营者追偿,要看双方的一个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