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28日消息 据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2月27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提出,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购买南京市存量住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实施细则》要求,新房的购房职工和二手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