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平台“打工”还要签工伤免责协议?

法治|来源:法治日报2023-03-13 15:43:02|网络编辑:李惠惠

被意外锁在零下几摄氏度的冷冻仓库中,没有手机信号,只能拼命呼救,幸好有人经过仓库,及时将她救了出来……每次想起这段经历,在某配送分拣类平台从事过一个多月分拣员工作的李佳仍然有些后怕。

事后,她询问负责人,以后如何才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对方回答:自己小心点。这也让她切身感受到,对方并没有把她当成企业的一员,自己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

和李佳有类似经历的人并不少,他们的共性是在众包平台做兼职。所谓众包,是指将无数微小工作通过网络灵活机动地分派给大量用户的一种劳动组织形式。

近年来,众包平台以“全民可参与”“海量高薪任务”“实现生活费自由”“轻松月入过万”等为噱头,吸引大量人员加入,也让众包模式深入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一些劳动者在兼职众包平台注册时,除“用户协议”外并无其他劳动保障类协议,一旦发生意外,极易与众包平台陷入“劳动关系”之争。

目前,市面上比较流行的兼职众包平台可分为数据标注类和配送分拣类。

以数据标注类为例,主要是一些由互联网大厂推出的兼职众包平台,将一些简单重复的工作,以自由自愿的任务形式外包给非特定大众,注册用户参与平台的学习课程完成考核后可领取任务。比如某平台官方出品的数据众包平台,主要发布用于AI模型训练相关任务,像音频采集、视频采集、众测、图片识别等。在平台的宣传中,其任务具有简单、上手快、报酬高等优势。同时,平台在介绍中向用户宣称其任务类型多、操作门槛很低,不需要任何特殊技能。

从河北到北京务工的马杰,目前主要从事一些灵活用工类工作,其中包括在多个兼职众包平台上接取任务,平均日收入百元左右。“做些文字转写或者资料采集任务,简单的任务5分钟就可以完成,一天下来多则可接几十单。”马杰说。

某配送分拣类外卖众包平台的宣传语是“自由接单,想赚就赚”。20岁的北京市民王阳(化名)曾在去年暑假期间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众包外卖员,准备一辆电动车、完成平台的用户注册并通过线上培训就可以在平台上接单。那段时间,王阳平均每天配送30单外卖,20天时间到手3000多元。

“每天早上10点出发,晚上10点回家,赚的都是‘辛苦钱’。根据距离和天气情况,平均一单可以挣4元至8元不等。天气不好,每单平台会补助3元。”王阳说,他没有签过任何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关协议,平台每天会从他的收入里面扣除3元钱购买保险,但他在众包兼职期间没有用到过。

王阳等人是我国庞大的新职业群体的一个缩影。

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课题组对北京市新职业从业者进行问卷调查显示,新职业所依存的新业态平台存在多种用工方式,既有传统的、直接雇佣的劳动合同制用工,也有劳务派遣用工,但更多的是加盟、代理、外包、众包等其他方式用工。

调查结果表明,从与所在平台的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来看,新职业从业者中有27.5%签订了劳动合同,8.4%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23%签订的是劳务合作协议等其他民事协议,还有25.6%“什么也没签”,其他受访者属于“签了,但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或“不清楚签没签”。这说明平台上的新职业从业者多数未被纳入传统劳动关系范畴。

调查结果还显示,在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人中,有68.7%的人愿意与所在平台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固定工作时间并接受平台管理。

在某配送分拣类平台的用户协议中,记者注意到一条“特别提示”:您知悉本平台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您与本平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平台可能会基于您的优秀服务质量或者其他优秀的表现向您发放相关的资金奖励,但该种资金的奖励不属于薪资,不等同于认可了您与本平台的劳动/雇佣关系。

据李佳回忆,她曾与平台签过一份免责协议,“大致意思就是众包兼职期间发生工伤跟平台没关系”。

开始工作后,李佳发现实际情况与平台此前的承诺有很大出入:“来之前的描述是计件计算收入,多劳多得,时间自由来去自如。但实际情况是每天都会提前排班,没单子时,计件式拣货员本来应该是休息的,但主管会要求我们去帮忙上货,这种工作全部是额外的,并不计入薪酬工作量。”

“一个月下来我基本每天都在干活,工作强度非常大,每天工作12个小时,只有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吃午饭和晚饭,平均每天挣140元。”李佳说,仓库里的路很狭窄,如果几个人一起拣货,在倒计时和出库率的逼促下,经常会出现被撞倒的情况。

“新业态用工形式区别于传统用工和自由职业,从业人员大都存在‘三无’特点:无固定工作时间、无固定工作场所、无固定工资性收入。对于这一日益庞大的就业群体来说,其劳动权益保障尚存在诸多制度空白。”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看来,这种现状的背后,是新职业群体就业形式灵活、用工关系复杂多元的问题。

范围说,部分新职业,如众包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外卖员等,与平台企业之间用工方式特殊,难以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难以纳入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新职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凸显。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建议,对于新业态企业采用加盟、代理、劳务外包等形式的,应督促其加强对合作用人单位用工方面的审核和规范,赋予其承担必要监管和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对于新业态企业“平台+个人”等新型用工形式,应引导鼓励其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合理约定双方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说,下一步,需要在当前形成的共识基础上,针对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的最突出的社会保险问题,渐进式探索解决方案,先解决“无”的问题(比如解决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再考虑“有”之后如何完善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3月2日举行的“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表示,我国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稳妥实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该负责人表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接下来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政策,引导和促进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稳妥实施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记者 赵丽 实习生 胡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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