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拍房交易被广泛关注,一场线上房产拍卖有时能吸引十万人围观,其成交数量也相当庞大。法拍房如此受关注,离不开其颇具吸引力的“抄底”价格。
所谓法拍房,即“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不动产”。相较于普通的二手房交易方式,法拍房价格普遍存在折扣(通常首次拍卖起拍价为评估价的7折),但交易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隐性风险。
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介绍,目前来看,腾退入住难当数法拍房“第一险”,而导致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房产涉及租约或“居住权”。
与普通二手房交易方式相比,法拍房虽然价格普遍存在折扣,但交易中也存在隐性风险。图/IC photo
障碍1:“长租客”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或成入住的一道“坎”
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在法拍房拍卖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买受人在成交后才发现房子存在租赁权。于是,因承租人不搬走,法拍房买受人难以收房入住。
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2018年,李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其名下的某高档小区房产被法院依法变价处理。2020年,买受人邱某通过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竞拍价竞得该房产,两个月后,邱某取得房产登记证书,成为该房产新的所有权人。
但随后邱某发现,房屋内有人居住,自己花大价钱拍来的房屋却无法正常使用,遂与居住人倪某协商要求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房租或腾退。但倪某对此予以拒绝,并出示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以证明“买卖不破租赁”。无奈之下,邱某将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腾退涉案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同内容来看,原房主李某给予倪某特别优惠条件,应为李某的个人行为,并非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该行为后果由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房产所有权的邱某承受,有悖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既然倪某拒绝接受邱某提出的租赁条件,应将房产腾退给邱某,其因租赁合同遭受的损失,应向李某追偿,不应由邱某承担,故判决倪某将房屋腾退给邱某。倪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北京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佳红介绍,《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法拍房有租约,那么购房者并没有权利要求租户搬离,须等租户自己搬离才能入住。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表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涉及交易安全以及买受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利益权衡,承租人的权利固然应受保护,但也不能片面地牺牲交易安全、过度忽视买房人的权利,因此应对其具体适用施加一定的限制条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应考察租赁合同缔结的时间、背景以及合同履行情况,查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等特殊关系,是否因特殊关系而具备某些让利、补偿的情形,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违背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等。对于经常出现的虚假租赁、倒签租赁等以租赁为由恶意占用房屋,阻碍法院执行,妨害买受人权利实现的情形,则当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障碍2:“居住权”设有“居住权”的法拍房难以腾退入住
与租赁权相比,“居住权”使房屋背后的产权变得更为复杂。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曾拍卖“耕天下”的一套房产。根据司法拍卖平台显示,该法拍房建筑面积约272平方米,评估价约3320.87万元,起拍价2324.6万元。
2022年1月24日起,上述房源在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示,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做了重点说明,特别提醒“现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享有长期居住权,该居住权已被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此次是按现状拍卖,房屋交付问题需自行处理”。该房产于2022年3月1日在线拍卖,吸引近万人围观,但最终因无人出价而流拍。随后该套房源于2022年5月6日进行二次拍卖,以一拍价格的八折——1859万元起拍,但依然因无人出价而流拍。时间到了2022年8月8日,该套房产最终以底价约1859万元成交。
王佳红介绍,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拍房与普通二手房交易的不同之处,法拍房交易最大“卖点”就是价格相对低廉,而更值得关注的是,上述案例最为典型之处就是房屋上设有居住权,这也是法拍中需要注意的一点。
事实上,“居住权”是《民法典》中新增亮点之一,指房屋的权利人为了满足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人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王佳红解释,如果法拍房上设有居住权,购房者同样不能入住,居住权和租约的风险基本一致。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一种新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生效采用“登记生效”原则,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取得,都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
那么,遇到腾退障碍到底该如何处理?对此,王佳红介绍,根据2021年12月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第18条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但是,对于有权占用的情形如处于租期内或已登记居住权的法拍房,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将在租期或居住权期限届满时负责腾退。王佳红进一步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建议尽量考虑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予以腾退。(记者 张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