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自2023年4月10日起恢复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符合条件的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参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据悉,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下,为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合肥市购房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4月10日恢复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目前,合肥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对缴存地没有限制。合肥市(含四县一市)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本人在合肥(含四县一市)购买自住住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明细,可以向合肥市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贷款,贷款条件与合肥市缴存职工一致,其中购买新建商品房详见《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及须知》,购买二手房详见《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申报表及须知》。(记者 王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