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男童小壮跳入海洋球中致右腿骨折,小壮将某儿童乐园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小壮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某儿童乐园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万余元。驳回小壮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法院通报,2021年1月,小壮在其母亲的监护下前往某儿童乐园玩耍。小壮在海洋球区域玩耍时受伤。医院诊断为胫骨骨折。
据某儿童乐园工作人员回忆,小壮因从儿童乐园海洋球区域的台阶上往下跳导致右腿受伤,台阶高度为30厘米左右,海洋球区域位于低幼爬爬区,仅对3岁以下幼儿开放,属于封闭区域,没有固定员工,在门口有引导员,距离小壮受伤的海洋球区域十几米,小壮妈妈当时在点餐区点餐。
庭审中,某儿童乐园向法庭提交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小壮多次从台阶上往下跳,多次跳跃之后导致受伤,且小壮的监护人距离小壮位置较远,未尽到监护义务。在海洋球区域内的柱子上贴有“请家长看护好幼儿,不要从台阶往下跳”的提示。
某儿童乐园代理人表示,乐园已经充分履行了场所经营者的安保责任,不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经司法鉴定,小壮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发当天的监控视频及当事人陈述,小壮在儿童乐园海洋球区域玩耍时,无工作人员在场进行秩序维护或安全提示,包含小壮在内的多名儿童多次从海洋球池台阶向下跳亦无工作人员阻止,事发时监控所及的儿童乐园范围内,未见相应安全提示或警示标志,故儿童乐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壮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小壮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对小壮负有看护的义务。事发时,小壮多次从儿童乐园海洋球区域的台阶上往下跳,其行为自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壮的监护人未陪伴在小壮身边并对小壮的行为加以制止,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认定小壮一方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儿童乐园对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
综合案件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案件已经生效,赔偿金额已经履行完毕。
法官认为,作为儿童乐园的经营者,其面对的消费者系低幼龄孩童,同时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危险防范和保护义务,其对游乐设施、器材的维护以及对游乐场秩序的维护、看护人员的配备和提示义务的标准要高,仅张贴安全提示的标语远达不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家长,当低幼龄孩童在公共场所进行活动时,其监护义务不因付费或短暂托管而转嫁或丧失,其负有的提示、管理、教育、保障安全义务是贯穿始终的,家长监护义务的缺失也是发生损害后果的原因。(记者 孙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