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新闻眼|来源:广西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2023-05-28 09:57:31|网络编辑:黄业钦

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情况。

条例以野生动物保护为主线,共分五章,即总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四条。条例对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补充与细化,强化了政府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保护职责,加大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力度,丰富野生动物保护形式,为我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易克刚:“《条例》重点围绕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候鸟保护、收容救护机构及其职责、人工繁育及成果运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管理、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等内容,设定了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广西是重要的候鸟迁徙和越冬停歇地,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候鸟进入广西停歇和觅食。条例规定了对候鸟保护的措施和重点保护范围,对影响候鸟生息繁衍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邹庆浩:“《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恢复、渔业资源保护等措施保护候鸟,规定每年3月20日-26日是广西的爱鸟周。”

由于部分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候鸟越冬地、停歇地分布零散等原因,达不到划定自然保护地或禁猎(渔)区的条件,为使野生动物得到更全面的保护,《条例》根据广西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实际,提出了“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邹庆浩:“对那些还不能划为自然保护地但确实是某一种或几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较为集中的小片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其划定为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明确范围,设立标识,制定保护措施,予以保护。”(记者 裴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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