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新制定的《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等做出规范和要求。
关键词:保护对象
随名录调整其保护范围随之改变
在生活中,人们通常认为,野生动物是指在自然环境下生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但是,法律上的野生动物与生活中通常理解的野生动物并不一致。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解读了《条例》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他表示,《条例》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限定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因此,法律法规所保护野生动物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名录的调整随之改变。
也就是说,暂时未列入法律法规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经科学调研、评估,确实发现其数量明显减少、野外种群生息繁衍受到威胁,且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有重要保护作用或者属于具有重要研究、社会价值的物种,可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列入野生动物名录,从而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关键词:迁徙通道的候鸟
发现受伤受困候鸟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
广西地处东亚-澳大利西亚全球候鸟迁徙路线上,是重要的候鸟迁徙和越冬停歇地,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候鸟进入广西停歇和觅食,其中还有中华秋沙鸭、青头潜鸭、东方白鹳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结合这一实际,《条例》设置了专门条款对候鸟给予保护,这也成为此次立法的特色亮点之一。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恢复、渔业资源保护等措施保护候鸟,规定每年3月20日—26日是广西的爱鸟周;明确禁止采集野生鸟卵,不得破坏候鸟的巢、越冬地等场所;要求发现受伤、受困的候鸟或其他野生动物,及时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救治,切勿私自带回家进行饲养救治。
此外,根据广西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实际,《条例》还提出了“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对不在自然保护地但确实是某一种或几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较为集中的小片区域,《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狩(渔)区、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例如:被誉为“鸟中大熊猫”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秋沙鸭,连续3年迁徙进入柳州鹿寨洛清江水域进行停歇觅食,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条例》划定中华秋沙鸭野生动物栖息地予以保护。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邹庆浩表示,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概念的提出,既丰富了野生动物保护形式,完善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体系,又能更好地解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问题。
关键词:水生野生动物
出售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将受处罚
近年来,得益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栖息环境得到了有效修复,斑鳠(芝麻剑)、乌原鲤(黑鲤)、唐鱼(白云金丝鱼)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桂孟加拉鲮(青衣)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如果钓友在钓鱼过程中误捕这类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时,该怎么办?
对此,《条例》也设定了相应内容。大家应当根据《条例》要求,立即放回原钓鱼水域;如果发现其已经受伤,应当在妥善采取措施暂养的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确保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护。如果将误捕(钓)的野生动物拿来出售,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条例》有关规定,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设置了公开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收容救护场所有信息和建立收容救护档案等内容。
关键词: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由原来许可制调整为备案制
广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历史较久,如非人灵长类、蛇类等用于科研、药用等领域的野生动物繁育技术比较成熟,养殖数量也居全国前列。此次,《条例》从简化办理手续、加强标识管理,以及档案建立等方面,设置了规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相关内容。
《条例》明确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原来许可制改为备案制;明确可凭人工繁育备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核验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明确从事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记录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信息。
黄耀革表示,《条例》实施后,对于广西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种群稳定的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适时调整和纳入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物种名录,助力广西的人工繁育产业发展。
同时,《条例》规定对未建立人工繁育档案的,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罚款二万元;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依照本《条例》规定调出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