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普通员工,突然有一天,有人说只需十万元就能做老板,但把钱投进去后,不仅没有“躺赢”,连工资都打了水漂。6月6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是一名健身教练。2021年5月,李某的前同事张某前来拜访,称其现为某科技公司大股东,正与该科技公司共同经营健身房,邀请李某去做教练并一同入股。李某便和张某签订《参股协议书》,约定李某出任首席技术官(即CTO),出资30万元持有该公司门店25%的股权。李某需一次性出资10万元,剩余20万元分为36期,每月在工资里扣除。
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向张某转账10万元。在之后的一年里,张某每月从李某工资里扣除5500元作为出资款,仅向李某发放基本生活费,扣款共计66000元,却从未分红。李某询问后才发现,张某并非该公司股东。于是李某将张某及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参股协议书》、张某退还股权出资款16.6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该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科技公司认为,其并非该案合同当事人,此外,张某并非该科技公司股东,李某缔约时存在严重疏忽、懈怠情形,应自行承担责任。张某未出庭应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某与张某签订《参股协议书》后,李某给付张某10万元并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结合已查明的张某并非某科技公司股东的事实,涉案《参股协议书》已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故对于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李某要求张某退还股权出资款16.6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结合李某举证及协议书的实际履行情况,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李某要求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参股协议书》,张某退还李某股权出资款16.6万元及利息。(记者张伟杰 通讯员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