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减轻缴存人偿还住房贷款的压力,发布《滁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将其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应是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同时,商转公贷款应符合《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利用商业贷款在滁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商业贷款还款正常、尚未结清,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同意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申请人以商业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产权明晰,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商转公贷款抵押;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申请人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须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全部本息;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计算到千元)。其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交易价款的60%;房屋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交易价款的50%。房屋建成年限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商转公贷款。
此外,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本暂行办法由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管理规定细化管理措施。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