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工伤保险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互济能力、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本报南宁讯 (记者/罗琦 通讯员/杨樯)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厅与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统收统支后,我区工伤保险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互济能力、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通知》从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强化风险防控、建立责任分担机制等5个方面14项工作内容对我区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进行了完善。
《通知》明确,全区实行统一的参保缴费政策、认定鉴定政策和待遇计发标准,参保缴费政策、工伤保险支出项目和标准统一由国家及自治区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全区统一编制预(决)算、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结余基金处理、完善储备金制度;全区统一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完善经办业务流程、稽核监督、协议管理和服务机制,健全完善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区联网通办。
健全风险防控体系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统一的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全流程、全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
在基金统收统支后,自治区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按时、足额、安全发放的主体责任,强化对各市工伤保险基金财务、业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管。各市继续履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和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历年欠费清缴等方面的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