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留下隐患致损失,修理方被判赔偿

法治|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07-26 18:05:19|网络编辑:王琳

  本报讯 挂车在高速行驶时发生爆胎,换胎后又突发火灾烧毁部分货物,修理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更换轮胎未及时清理残留物导致火灾的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轮胎修理方赔偿汝城县某物流公司3.6万元。

  2022年3月6日,汝城县某物流公司司机叶某驾驶挂车返回汝城途中,因车辆爆胎叫来兰某、尹某修补、更换轮胎。在安装轮胎时,兰某、尹某发现位于货车承重钢板与刹车鼓之间缝隙里有之前爆胎的胎冠(残留的轮胎),短时间内无法拆卸便未进行拆卸。叶某因急于赶时间,支付了更换轮胎费用后即驾车继续赶路。当车辆行驶至汝城北收费站时,该车辆后面车轮起火,在收费站及消防队工作人员帮助下火被扑灭。2022年3月8日,汝城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挂车车身右侧(副驾驶侧)距车尾4.85米处内侧轮胎,起火原因为轮胎过热引起火灾,火灾烧毁两个轮胎及部分货物,造成直接财产损失共计6万元。事故发生后,汝城县某物流公司将负责更换轮胎的兰某、尹某及其经营的炎陵县某轮胎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3086.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起火原因为货车承重钢板与刹车鼓之间缝隙里残留的爆胎钢丝与轮毂摩擦过热引起。作为专业修理人员的兰某、尹某在更换轮胎时,明知未将残留的爆胎钢丝清除会留下安全隐患,仍然将存在瑕疵的工作成果交付,属于未尽到应尽职责,应对由此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司机叶某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在未采取清除措施的情况下仍然驾车行驶,也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轮胎修理方兰某、尹某和炎陵县某轮胎店承担60%责任,汝城县某物流公司承担40%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伦波 朱承娟 周华勇)

网友评论 [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网站简介 | About BBRTV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专题回顾 | 中文简体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Nam | ภาษาไทย

广西广播电视台 版权所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支持指导

广西广播电视台 主办

本网站由北部湾在线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