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防城港讯 (记者 钟小启)8月28日下午,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新出台的《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非法开采海砂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对海砂的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储存等各环节进行全链条监管,违反《规定》的最高处20万元罚款。
《规定》明确将无证非法开采、违法超限滥采、假借工程盗采等破坏海砂资源的行为,界定为非法开采海砂行为,并厘清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明确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责任。
《规定》要求,开采海砂的单位和个人要做好台账记录,出具海砂来源证明,销售海砂以及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须持有海砂来源证明,将海砂来源证明作为海砂全链条监管的抓手,对不依法出具或者不能提供海砂来源证明的予以查处,不得伪造、变造、非法转让海砂来源证明。同时,还规定了船舶备案、卸砂堆砂洗砂监管、禁止损害生态环境,以及海洋、海岸工程项目产生的海砂可以自用等内容。
针对非法开采海砂,未如实建立开采海砂台账记录,销售、使用无海砂来源证明的海砂或者非法转让海砂来源证明,非法占用陆域海域进行卸砂、堆砂、洗砂,或者以清淤、疏浚等海洋、海岸工程名义违法开采的海砂用于销售或者其他工程项目,以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规定》相应设置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处20万元处罚。
据悉,该《规定》已于8月10日施行,这是防城港市出台的第十部地方性法规,此前该市已出台海岸带保护、京族文化保护、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等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