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水客”带货大肆走私货物入境
八名被告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获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集中宣判3起“水客”走私洋酒、化妆品系列案件,共计偷逃应缴税款超过5000万元。法院依法对涉案的8名被告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万元不等。
2018年年底,吴某与天天公司(化名)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联系商议,利用吴某注册的霍尔果斯某货运公司为张某办理转关过境货物进入合作中心的海关手续,申请海关联网监管销售终端,配合张某公司业务人员完成走私货物的入区备案。利用霍尔果斯某进出口公司作为收货人,在合作中心成立商行作为仓储场所,雇佣“驼队”,采用虚假刷单,利用中哈合作中心免税政策,将洋酒、化妆品等货物“化整为零”,以“蚂蚁搬家”方式走私入境我国,再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国内其他省市,由国内收货人获取高额利润。
2019年3月至10月,吴某累计为张某完成走私进口29个批次的境外商品货物,在和张某中止合作关系后,又从何某(天天公司员工)处获取部分货物走私入境。
2019年9月,张某在霍尔果斯成立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何某负责管理并招收员工,以该公司名义作为承揽天天公司包税通关的境外商品货物的收货人,利用中哈合作中心免税政策,采用分流集运、雇佣被告人方某、赵某、李某等多个“水客”头目及员工自带的方式走私货物,通过国内快递物流寄给国内客户。
乌鲁木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管理系统中旅客入区记录证实涉案8名被告人频繁进入合作中心的情况。
经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计核,吴某偷逃应缴税款2508万余元,方某偷逃应缴税款1122万余元,赵某偷逃应缴税款798万余元,李某偷逃应缴税款319万余元,孙某偷逃应缴税款199万余元,王某和马某偷逃应缴税款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走私货物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水客”采用“蚂蚁搬家”化整为零的方式帮助他人从中哈合作中心走私货物入境,赚取带货费,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8名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严重破坏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判决。(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沙塔娜特·对散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