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广西职工生育待遇有新变化

广西新闻|来源:南国今报2023-09-15 10:46:58|网络编辑:刘婷

产检费用可按比例报销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延长

本月起,广西职工生育待遇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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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9月11日上午,准妈妈张女士在柳州市人民医院办理B超检查退费。原来,她上个月就交费开了检查单,但是这个月才有时间做检查,没想到随着政策调整,节省了300多元。

日前,记者从柳州市医保局了解到,广西新近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于2023年9月1日正式执行,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有重大调整,对广大参保人员来说,有5个方面的利好。具体变化如下:

增加“生育门诊待遇”

之前,产前检查的费用参保人员只能全额自费支付,9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医院进行生育门诊待遇审批确认手续后,进行的孕期产检的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需支付起付线。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计划生育费用可即时结算

计划生育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可以在医院端即时结算。之前,只有顺产和剖宫产的医疗费用可以在院端即时结算,享受支付限额待遇,9月1日起发生的流产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经过医院办理审批确认手续后,也可在院端即时结算了。

提高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以前女职工顺产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难产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4000元,9月1日起新政策分别按4500元、5500元限额支付。具体请看上表。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延长

新政策明确,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在此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

享受待遇不再设270天等待期

新政策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也就是说,生育医疗待遇不再设270天等待期,按时足额缴费的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待遇的同时,即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特别提醒

参保单位需要注意的是,若单位欠费3个月造成职工停保,停保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不能享受生育医疗补贴。另外,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才能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职工生育当日属于欠费状态的,即使过后单位给予补缴费用,该职工亦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医保部门特此提醒:1.单位应及时缴纳保费,以免影响职工享受相关待遇。也请参保人员密切关注自己的参保缴费状态,确保待遇不受影响;2.生育津贴执行时间按生育日期为2023年9月1日及以后执行新政策,出院时间为2023年9月1日的,才能享受最新生育医疗费用;3.计划在省外生育的职工,需提前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今报记者 巴方 通讯员 王一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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