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网络售房”,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随着网络普及和技术进步,不少商品房经营者纷纷进驻电商平台,推出“直播售楼”“线上VR看房”等业务。为此,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平台内(场所内)商品房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其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已完成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包括优惠折扣等)的,应标明交易条件及对应价格。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标价信息发生变动时,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调整后的标价。而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记者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