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营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近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通知,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严格景区价格管理,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降低景区偏高价格,规范景区价格行为,落实门票优惠政策,推动景区内商品合理定价。
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旅游法》《青海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下简称“政府定价”)管理。免收门票的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收费项目,也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及时整改越权定价、定价文件到期、定价标准不一致等问题,积极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对旅游景区开展价格评估,重点评估景区游客数量变化、运营成本变动、收支节余等情况,并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国有景区公益属性,将景区门票定价成本严格限定在维持游览区域范围内正常运营所需支出,将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对游客投诉较多、价格水平较高的景区,应及时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严格规范定价成本,降低偏高价格。
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督促所有景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其网站、收费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和内容,以及单独收费的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和游乐项目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设有通票、联票的景区,其价格及游览服务内容也应一并公示,通票、联票价格应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各景区内提供的交通运输、邮资门票、保险、讲解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与门票、通票、联票等方式捆绑销售或强制购买。认真落实对军人、烈属、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等特定群体的门票减免优惠政策,在醒目位置详细公示门票减免优惠政策内容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优待对象利益。
会同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积极引导景区运营管理单位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推动景区内经营者综合考虑经营成本、游客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照本地大型超市同类商品价格水平,合理确定景区内满足游客饮水、简单用餐等基本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同时,督促指导景区内经营者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额外费用。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将重点围绕景区门票、通票、联票以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是否依法依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价格是否合理;景区内满足游客饮水、简单用餐等基本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是否偏高;景区是否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具体要求;是否存在越权定价、政府定价文件到期等方面开展全面梳理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清单,确保整治取得实效。(记者/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