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邀请不是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广西工作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三、自治区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
四、列席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五、自治区的其他省级领导;
六、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九、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二、自治区党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
十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各一位主要负责人;
十五、自治区人民团体各一位负责人;
十六、驻邕中直副厅级以上单位各一位负责人;
十七、自治区高等院校各一位负责人;
十八、南部战区陆军、广西军区、桂林联勤保障中心、空军南宁基地、陆军特种作战学院、武警广西总队的主要负责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