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是否可以向医疗机构调取或复印他人病历?医疗机构在患者本人未同意或出具授权材料的情况下,可否向他人提供患者的病历?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由此引发的一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某和某医院就侵害患者老徐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向老徐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老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王某、某医院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在了解涉案人员和患者的关系等具体案情后,或许有人会认为,此事不应该闹到上法院打官司的地步。因为到医院调取老徐病历的王某是老徐的女婿,尽管王某与老徐的女儿正在闹离婚,但既然当时还没有离婚,王某就还是老徐的女婿。王某在向医院提供本人身份证之后,查阅和复制岳父的病历,不仅在现实中比较常见,而且医务人员也容易因他们是“一家人”而放松要求。
然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病历复制或查阅服务的对象包括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这起案件警示医务人员,即使是患者的配偶、子女等至亲,在调取和复制患者的病历前,也要依法提供多种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向患者家属提供调取和复制病历服务,是极易引发矛盾冲突的服务项目之一,每年各级各地医疗机构中,由此引发的医患冲突都不少。一些患者家属认为,患者本人尤其是老年患者行动极为不便,作为配偶、子女等至亲,调取和复制患者的病历,手续不该如此繁琐,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该这么多。在大力倡导简化办事流程的背景下,家属的这些想法可以理解,但类似案件也警示家属,在患者的信息权益及隐私权面前,办事的便捷性应该作适当让步。
保险公司发放保险金需要核实病情,对投保人的病历有较强的调阅需求。也正因此,《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版)》当中,保险机构也被列入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病历复制或查阅服务的对象之一。但修订后的2013年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将保险机构删除,并明确,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而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因此,即使是保险公司,也不能再像过去那样调阅投保人的病历,而是要征得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并获得证明材料。
病历资料十分敏感,一旦泄露,危害巨大。因此无论是谁,在查阅和复制患者病历时,都得依法行事。此案具有以案释法的作用,对于保护患者隐私也是一种鼓励,如果发现病历资料被非法调取和复制,患者应当果断维权。只有患者普遍敢打和懂打这类官司,才能更好地维护个人健康隐私权益,进而提高全社会的健康隐私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