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1月4日至1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意见稿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本人实际收入相符,且不得低于本人所在市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
对于提取,意见稿显示,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退休、死亡等提取情形的,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在海南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贷款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包括:申请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缴存人从异地转入的,公积金连续缴存的时间可合并计算,申请贷款时应已在本省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信用符合本省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家庭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能够落实贷款担保手续等。
意见稿同时明确了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支持政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照国家税收规定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连续缴存满12个月或按年缴存资金留存满12个月,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1%利率计提缴存补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且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已补贴的缴存额不重复补贴,缴存补贴所涉及的成本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