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太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优化征求意见
3月1日起,公积金“商转公”拟放开
近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对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优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征求意见,除了对购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商转公”时间限制拟将放开。
此次调整优化的一大亮点是放开申请“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通知》中明确,缴存职工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太原市住房的,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其他贷款条件的,不再受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业按揭合同签署时间限制,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山西晚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转公”办理需满足2018年9月30日之前签订网签合同或贷款合同,才可向太原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商转公”。
山西晚报记者注意到,该《通知》还调整了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中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调整为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太原市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及在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太原市无房产记录、在全国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房政策执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太原市有一套房产记录、在太原市有一套房产记录和在全国范围内有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全国范围内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贷款时按二套房政策执行;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太原市有两套及以上房产记录、在全国范围内有购买不同住房的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太原市有一套房产记录和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购买不同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发放贷款。此外,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以前办理过装修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申请的贷款不计算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之内。
据了解,《通知》拟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该《通知》执行。目前,《通知》正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在2024年1月24日前通过邮箱、信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记者 柴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