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单位组织员工旅游以代替年休假”的话题引发热议打工人都很关心。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白女士在北京一家私企担任会计。截至2023年12月,她已经工作满10年。按照规定,此后每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她向公司提出了休假申请,然而却遭到拒绝。
公司认为,2023年初白女士被评为优秀员工后,已经享受了一次14天的公费旅游奖励,并且这次奖励的旅游天数长于其年休假天数,因此,白女士没有资格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白女士后又因家庭变故辞职,她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当年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那么,单位的旅游奖励能否代替年休假吗?未休的年休假有补偿吗?
问
单位组织员工旅游能否代替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该规定允许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生产需要和工作安排,避免因劳动者临时申请休带薪年休假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和工作效益所作出的规定。
因此,安排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即使劳动者主动要求年休假也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但是,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指的仅仅是对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具体时间的安排,而并非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形式的安排。
在司法实践中,就年休假安排问题,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否则应属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奖励或福利,不能与年休假相抵扣。
如该案例所述,单位安排包括当事人在内的职工集体出游,属于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但是,员工并未实现自由支配休息时间、自主选择休假方式,故不能与年休假相混淆,且单位未就团建旅游替代年休假的情况事先征得职工的同意。
因此,在仲裁中,职工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报酬。
问
未休的年休假有补偿吗?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来源: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