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将于3月18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通知显示,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此外,通知自2024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贷款受理日期在2024年3月18日之前的,按新政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4年3月18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照新政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此次天津仅调整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将加大对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减轻职工购房首付款压力。(记者 门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