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继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政策今起施行
个人申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房价
昨日,记者获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继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从6月1日起,将继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时间截至2025年5月30日。
《通知》称,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提取额度方面,《通知》明确,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即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购房总房价。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个人账户锁定及申请办理提取转账的额度应为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总和(即双方账户各自保留100元及百位后小数),且不超过购房总房价。
需要注意的是,缴存人需在2025年5月31日前(不含)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预审锁定业务;已办理预审锁定业务的,缴存人应最迟于2025年8月30日前(不含)办理购房提取转账申请。
据了解,缴存人需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并在2025年5月31日前(不含)已办理预审锁定;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提取转账业务等上述条件方可办理相关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未在2025年8月30日前(不含)办理提取转账申请的、缴存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婚姻情况等发生变化不符合本规程提取条件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温馨提醒
办理流程及材料
一、缴存人线上或线下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表,作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与售房企业签订购房认购书。
二、缴存人持下列材料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预审:
1.有效身份证原件。
2.与售房企业签订的认购书原件。
3.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仍需提供)。
(记者 凌剑伊 通讯员 李异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