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宁市跨城区购房,可认定为首套!

广西新闻|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2024-06-08 10:35:00|网络编辑:孟宪静

6月7日,南宁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涉及商业贷款中首套住房认定标准等多项内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一、继续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分别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下同)名下无住房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南宁市住房服务监管平台挂牌出售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武鸣区可参照执行。

解读

原政策举例:

购房人拟在南宁市区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南宁市区范围内无房的,不论是否有未结清贷款的,认定为首套房。

新政策举例:

1.购房人拟在青秀区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青秀区范围内无房的,不论是否有未结清贷款或者其他城区是否有房,均认定为首套住房。

2.购房人拟在青秀区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青秀区已有一套房的且正在南宁市住房服务监管平台挂牌出售的,不论是否有未结清贷款或者其他城区是否有房,均认定为首套房。

二、继续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多子女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已有两套住房,有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均认定为二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二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三)多子女家庭指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

横州市、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武鸣区可参照执行。

解读

原政策举例:

1.多子女家庭拟在南宁市区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南宁市区范围内已有一套住房的,有住房贷款未还清的,认定为首套房。

2.多子女家庭拟在南宁市区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南宁市区范围内已有两套住房的,有住房贷款未还清的,认定为二套房。

新政策举例:

1.多子女家庭拟在青秀区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青秀区已有一套住房的,不论是否有未结清贷款或者其他城区是否有房,均认定为首套住房。

2.多子女家庭拟在青秀区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在青秀区已有两套住房的,不论是否有未结清贷款或者其他城区是否有房,均认定为二套房。

三、加大小区车位去库存力度

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下,小区商品车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不满两年,在预留20%的商品车位不向社会出售的前提下,经向本小区业主公告一个月后,剩余商品车位可向社会出售;小区商品车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满两年仍未出售的,经向本小区业主公告一个月后,可将所有剩余商品车位向社会出售。

解读

原政策举例: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新建商品车位,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业主的需要,不得出售给该项目物业买受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新政策举例:

1.小区新建商品车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尚不满两年,开发企业在预留已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车位总量的20%车位不向社会出售的前提下,经公告一个月后,剩余车位可向社会出售。如剩余未售商品车位已不足20%的,应待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满两年后再向社会出售。

2.小区新建商品车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满两年的,经公告一个月后,可将剩余车位向社会出售。

3.向社会出售指向该项目物业买受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

四、继续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车位财政补贴

2024年6月1日—2024年8月31日期间,购买南宁城区的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套10000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按每套1000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

如已缴纳契税金额未超以上上限金额,则按实际已缴纳契税金额予以财政补贴。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品房车位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和契税完税凭证时间均需在2024年6月1日—2024年8月31日期间。

五、继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

2024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0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六、继续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市场化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申请在项目首栋单体办理规划条件核实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继续阶段性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可销售房屋作为担保,可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请延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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