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有挪用公共收益等行为将被降级

广西新闻|来源:南国早报2024-07-01 09:30:35|网络编辑:刘婷

《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将于8月1日起执行

物管有挪用公共收益等行为将被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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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一小区的公告栏贴出物业公司“公开透明账务管理”等服务优势。南国早报记者 李俭芹摄

6月28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宁市住建局”)印发了《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8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通过信用信息来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模式正式落地。

根据《办法》,南宁市住建局搭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进行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指导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构成。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平台注册,并自行填报基础信息;优良信息是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因各类优良行为而获得的荣誉及信息,以及业主评分信息等;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受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信息,以及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业主评分与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挂钩,南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评分结果确认后予以相应记分。

信用等级分为AAA(优秀)、AA(良好)、A(合格)、B(不合格)四个等级。每年第一季度,南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发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企业若违反《办法》中的“十一条”规定,直接“一票否决”,判不合格。

《办法》明确,信用等级优良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仅可享受各项荣誉和实惠,还可获得人才等政策方面的优遇;而对信用等级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包括重点监管、取消评优、加大协同监督检查力度等八项惩戒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不良信息公开期限内具有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向失信行为的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出具信用修复承诺;符合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部门终止公开相关不良信息。(记者 李俭芹)

  【相关链接

  (一)挪用或者擅自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挪用、侵占或者擅自使用公共收益的;

  (三)未按规定,擅自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

  (四)未依法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停止服务或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规定进行交接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六)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产生重大舆情影响的;

  (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九)在物业招投标活动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与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泄露或者擅自使用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用暴力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李俭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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