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能否成为商家的“免责金牌”?近日,蒋先生遇到了这样的事情。柳州市消委会邀请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廖雯萱为大家答疑解惑。
蒋先生称,今年5月,他在一家具商场购买了一套价值5000元的特价沙发茶几组合。商家派人送货上门。
在家中,蒋先生发现,沙发的颜色与样品有差异,并且躺床部分与样品并不是一体的,茶几表面有被烫过的痕迹。
蒋与商家沟通,商家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处理。蒋想问,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廖雯萱表示,根据蒋的描述可知,商家交付商品的颜色、款式均与样品不一致,即并非同一商品,俗称“货不对板”,并且存在明显的瑕疵等质量问题。
民法典规定,即使消费者购买的是特价商品,商家交付的商品也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并且该样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的,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于无效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商家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办理退换服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蒋可依法要求商家履行退换货的义务。
柳州市消委会提醒大家,购买大件商品时需注意充分了解商品特性,面对各类折扣优惠务必理性对待,切忌冲动下单。在收货时,要仔细检验商品是否符合约定,确认无问题后再签收。如产生消费纠纷,可先与商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记者 廖艳明 通讯员 易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