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互联网复诊诊查费”等5项广西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修订,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心电诊断三个价格项目终止执行。医疗机构本身不具备出具报告能力需要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第三方医院委托购买服务的,按委托方线下对应的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本次修订的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互联网复诊诊查费”“远程会诊”“远程心电监测”“远程起搏器检测”和“远程除颤器检测”。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布的通知明确,互联网复诊诊查费是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对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的相同诊断进行复诊诊疗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不得用于首诊。
除“互联网复诊诊查费”外,所列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价格为最高指导价,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不得高于三级最高指导价的90%,一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指导价不得高于三级最高指导价的80%。此外,经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诊查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执行乙类项目报销政策。
修订后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自10月15日起执行。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主动向患者说明服务内容、价格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的日常监测监管,对线下服务形式改变后,费用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将及时开展调查。(记者 黄婧 许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