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通知》明确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明确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此外,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部分的费用。大龄领金人员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费的,需退回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据悉,《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温馨提醒
近期,人社部门还将通过广西“数智人社”信息系统、“广西电子税务局”弹窗提醒、“广西人社”App及“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推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